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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數位發展部公告:預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preamble and Paragraph 9 under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the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Retail Online Trading"

發布於  2026-01-16  截止於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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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數授產經字第1154000022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數位發展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及本部數位產業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moda.gov.tw/ADI/)。

四、考量本事項前言修正前於114年1月16日已踐行預告程序,另本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二)地址:100507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6號19樓

(三)聯絡人:吳小姐

(四)電話:02-2380-8317

(五)傳真:02-2380-839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宜敬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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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數位發展部 2026-03-19

民眾提問:所以只要不寫預設消費者同意自動續約就沒事了?但還是可以做啊?根本沒有處理自動續約應該揭露的問題,還敢說自己參考DMCC?

感謝對於「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修正草案的建議,數位發展部回應如下:

一、自動續約之商業模式,因具備即時提供服務的便利性,目前已廣泛應用於各產業。本次修法並非禁止此商業模式,而是參採外國立法趨勢(如英國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Act, DMCC),要求自動續約須建立於消費者「明示同意」之基礎,參酌如DMCC第254條規範重要資訊之揭露義務、第257條扣款前提醒通知義務及第260條簡易取消程序等,說明欄已載明業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重要資訊揭露:於消費者同意前或實際付款前以清楚且明顯方式揭露重要資訊(如續約期間、扣款費用、扣款週期及取消續約之方式等)予消費者知悉。

(二)不得預設同意:取得消費者明示同意,不得預設同意。

(三)不得妨礙消費者提出取消請求。

二、綜上,本次修法並非禁止自動續約之商業模式,而旨在確保消費者明示同意、自主決定,以減少消費爭議。

數位發展部 2026-03-19

民眾提問:修正說明提到零售業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倘涉及經濟部、數位發展部主管之零售業判定,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辦理。 請問如果適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有爭議時,那個原則內容的解釋機關是通傳會還是數發部?

感謝對於「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點修正草案的建議,數位發展部回應如下:

依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規定,如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管轄權爭議,將由行政院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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