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Special Education Act"
發布於
2023-11-01
截止於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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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56條。
三、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按特殊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考量本案修正內容單純,無涉實質變動,並有配合該法儘速修正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特殊教育科。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7885,陳先生。
(四) 傳真:02-3343791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2年12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628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Special Education Act"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3-12-13
綜整回應: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修正草案,配合特殊教育法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並據以修正本細則,修正草案於112年11月1日預告至11月15日,經綜整民眾意見,本部回應說明如下:
一、
有關特殊教育學校部別名稱,因其高中部及高職部尚無法完全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爰先維持該等部別名稱,另由本部國教署錄案研議通盤檢討,至開辦國民補習教育部、高級中等進修教育部乙節,因「特殊教育法」第28條所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及招生對象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立法目的有間,故維持現行規定。
二、
有關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融合課程意見,部分已參採納入修正,另為完整呈現其授課方式,維持預告草案中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年級、跨班教學等文字。
三、
有關不同意鑑定已於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修正並增列說明;特殊教育學生資料保存期限,已參採建議修正條文文字。融合教育知能內容部分,經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條(d)及第24條,維持「人類多樣性」,另參採建議將「永續發展」修正為「終身學習」。至特殊教育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經考慮完整面向敘述,維持原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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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臺教學(四)字第1122805312A號主 旨:預告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56條。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按特殊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考量本案修正內容單純,無涉實質變動,並有配合該法儘速修正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特殊教育科。(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02-77367885,陳先生。(四)傳真:02-3343791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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