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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1 and 2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of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at Job Site"

發布於  2024-11-22  截止於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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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勞職授字第113020714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聯絡人:賴技士

(四)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何佩珊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4年4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Appendix 1 and 2 of Article 2 of "Standards of 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s at Job Site" (No. 15, 211 and 445 of Appendix 1 and Appendix 2 of Article 2 of the amended standard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7)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25-02-25

綜整回應:

  • 本次修正草案附表一新增之鋁及其不溶性化合物(以鋁計)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勞研所)已建置採樣分析方法,並可於該所官網查詢。
  • 附表二規定厭惡性粉塵之容許濃度,係因暴露於高濃度之任何類型粉塵,可能對健康造成影響,例如:視線受阻、落入眼、鼻腔之粉塵堆積或刺激、對皮膚或黏膜產生傷害等,欲評估厭惡性粉塵濃度,可依勞研所公告之採樣分析方法對作業場所空氣中全部粉塵進行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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