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anitation Control Personnel of Food Manufacturing Factory"
發布於
2018-04-10
截止於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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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300416 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
三、「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 60 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57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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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衛授食字第1071302505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anitation Control Personnel of Food Manufacturing Factory"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9-25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7年4月10日至6月1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 一)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詢問食品技師兼代衛管人員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第3條
請教一個問題,現職員工100人以上、300人以下,資本額3000萬以上的食品製造公司,新修訂食安法規定聘用食安技師,此法所需衛生管理人員,兩者皆屬專任,然其工作職掌、任務屬性相同,考量人力不重複配置,是否可聘用食品技師兼代衛管人員,或兩者有其不可取代性,請說明!
所詢「專任」係指僅能從事「單一食品業者」之專門職業人員或衛生管理人員,如貴公司專門職業人員同時擔任衛生管理人員,並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及「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規定,均向轄區衛生局核備,則尚無違反法規之情形。
( 二)建議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不應放寬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第6條
這草案明顯是在打壓”食品技師”,這讓現行狀況--沒有心做好GHP的食品業者,可藉由第二次修正的「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通過後就更”理直氣壯”的繼續不誠實的行為.食品業者真的欠缺”食品相關科系畢業的員工嗎??”,小型食品工廠也許有可能,但中型或大型食品工廠就不欠缺了,但欠缺說真話與敢建議上司或老闆”認真做好GHP與HACCP的員工”,所有的下屬都聽上司的命令行事,不敢”正直”,因此讓那些想投機取巧的食品業者一直橫行下去,故不建議把衛管的條件往下修,請立法者三思,謝謝您.
不採納
為完善我國食安管理制度,食品業者相關衛生人員管理政策,係採分群、分眾、分階段,分別規劃設置「專職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及「管理衛生人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凡食品業者,皆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二第5點規定,指派「管理衛生人員」,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其內容包括本準則之所定衛生工作;後本部於107年5月1日再針對不同業別及規模之業者公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擴大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類別至15類,透過導入「食品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專才專用來負責食品製造業之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強化業者生產管理內涵及自律能力。
為提升產業對衛生管理之軟實力,本部於106年9月29日預告屬應辦理工廠登記規模之其他食品製造工廠,應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12月13日召開106年度「強化食品製造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與管理政策研析計畫」第3次專家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公協會討論有關規劃食品製造業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一案,多數與會專家學者及公協會代表對於要求食品製造業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均表贊同,惟仍認為國內食品業規模大小落差甚鉅,鄉鎮地區之中小型食品業者因其產業型態、食品業規模、升遷管道及交通環境等因素,實較常發生聘無食品從業人員,或難以長久留任之情形,仍認為可適度調整業者培育資深人員擔任衛生管理人員,以有效落實法規及解決產業尋才等問題。是以,本次本辦法修正具高中(職)以上食品等相關科畢業學歷,於同一事業主體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從事製造或製程品質管制業務四年以上,持有證明,並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核發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者,並明定此條文僅適用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須辦理工廠登記,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
其實根本就不是衛管人員的問題,而是專職人員食品技師任用的問題.小企業工廠有食品相關科系衛管人員把關是一直都有的法條,現在把它放寬了是不智之舉.該修的不修,不該修的反而放寬了,這是本末倒置了吧!
建議依營業額修正應聘用之業者規模
第6條
衛管人員資格越放越寬,高職相關科系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擔任,應該只能作輔助的角色,資深不一定代表專業。以一個資本額來設定實為不妥,資本額低營業額高的食品業者不少,以資本額來設置比較妥當
不採納
考量營業額為變動資訊,且衛生機關確認有其不便,故聘用規模依據資本額界定,係依政府可取得之公開資料,並參考我國其他相關法令,以三千萬做為認定規模大小之金額門檻,本次修正草案並明定此條文第六條僅適用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須辦理工廠登記,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者;另本部於106年9月29日預告屬應辦理工廠登記規模之其他食品製造工廠,應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者,亦應於109年7月1日起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建議依資本額及從業人員人數修正應聘用之業者規模
第6條
可否參考”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以從業人員人數及資本額來修正,謝謝
不採納
本部於106年9月29日預告屬應辦理工廠登記規模之其他食品製造工廠,應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期間未有接獲針對從業人員人數進行規範之相關意見,草案並已要求業者應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本案則係就資深人員之資格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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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416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三、「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57(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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