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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發布於 2020-09-08 截止於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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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3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98
衛授食字第1091607125

主  旨: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581

() 電子郵件:hsiuhuipeng@fda.gov.tw

() 傳真:(02)2653-2006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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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4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101603189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31

綜整回應:

10998日至117日預告訂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詢問公告事項內容

草案中第四條第二項: 醫療器材附件(配件),"醫療器材製造廠"指定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請問此處所定義的醫療器材製造廠是甚麼意思?

本條原指「醫療器材製造廠」,係考量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係由醫療器材製造廠予以定之,而其所搭配之附件(配件)亦應已於產品設計時納入。惟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對於「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二點之定義,亦有「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之情形,為恐造成誤解,針對本「醫療器材製造廠」之用詞業已納入修正評估範圍中,感謝您的提問。

草案中第五條如未在附表中正面表列的產品時,是否還是會持續以9999方式管理,亦或是署內會提供新的代碼及鑑別呢?

對於產品功能用途未盡符合附表正面表列之品項時,將依其適用類別(主分類)列於其9999(次分類),後續將視該類產品核准許可證等情形,再行評估增列品項之必要性。

草案中第六條部分敘述:"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未符合附表所列品項之鑑別基準者,其分級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請問是否會提供新的代碼及鑑別呢。

對於產品功能用途未盡符合附表正面表列之品項時,將依其適用類別(主分類)列於其9999(次分類),後續將視該類產品核准許可證等情形,再行評估增列品項之必要性。

對風險性並沒有那麼高的狀況下,是否會持續的將該品項列於第三等級呢?或是有其他的方式管理。

 

草案第六條已敘明,非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管理之情形,惟我國仍會滾動式視國際管理規定適時予以調整產品管理等級。

另外是關於附表的項目是否能夠定時更新呢?

我國目前已定期公告更新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以使我國管理規定與國際調和。

針對公告內容建議

就前開對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點 「醫療器材製造廠」之提問,應依照 「醫療器材管理法」 10 統一更正為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本條原指「醫療器材製造廠」,係考量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係由醫療器材製造廠予以定之,而其所搭配之附件(配件)亦應已於產品設計時納入。惟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對於「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二點之定義,亦有「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之情形,為恐造成誤解,針對本「醫療器材製造廠」之用詞業已納入修正評估範圍中,感謝您的建議。

 

針對公告內容建議

建議將草案中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點及第三點:
符合「二」以上分類和「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修改成 符合「二種」以上分類....和「二種」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

本法草案條文用詞係依法律用語予以擬定,對於您所建議內容,可納入相關配套措施予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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