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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公告:預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1 of "Regulations for the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utomobile Fuel Charge"

發布於  2019-09-11  截止於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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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99
交路字第10850115011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本案修正內容係屬對遊覽車客運業暫時性紓困措施,對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以外其他車輛之所有人,並未產生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不利影響,基於時效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 電話:(02)2349-2142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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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8年10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交通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交路字第10850128871號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之1條文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1 of "Regulations for the Collec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utomobile Fuel Charge"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9-10-02

綜整回應:

本次免徵遊覽車汽燃費,係緩和其受整體觀光旅遊市場結構轉變導致營運困難之衝擊,公路總局將持續輔導業者改善營運體質及調整經營策略,以適應旅遊市場快速變化。另汽燃費為分配中央及地方政府公路養護之基本費用,高速公路因養護標準等級較高,針對用路人另外徵收通行費,故未能上國道車輛並無退汽燃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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