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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7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Bonded Warehouses" (former name: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Bonded Warehouses)

發布於  2026-04-21  截止於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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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台財關字第1151010273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關稅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

三、「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三)聯絡人:蔡稽核。

(四)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2。

(五)傳真:02-25508128。

(六)電子郵件:auditor@customs.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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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2026-04-24

民眾提問:防止法規成為「大企業特許、小企業門檻」。法規應簡便到讓中小型進出口商也能輕鬆遵循,而非僅有大型物流中心能負擔專業的報關合規成本

按關稅法第58條規定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並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爰此,前揭法規並未就企業規模進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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