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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4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4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3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10-1 and 2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Article 7, 10-1 and 2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anks" and Article 7, 10-1 and 2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發布於  2025-08-04  截止於  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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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234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黄專員

(四)電話:02-89689656

(五)傳真:02-8969135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4年12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924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4條條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4條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3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7, 10-1 and 2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 Article 7, 10-1 and 2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anks" and Article 7, 10-1 and 2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Bills Finance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5-12-18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意見提供,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考量本會前已要求本國銀行自112年起應每年揭露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銀行辦理永續相關資訊之揭露應已有相當經驗;另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於辦理以專章揭露永續資訊時,其下之子銀行即應備妥並提供相關永續財務資訊予金控母公司,爰本國銀行相關底層量化資料應已具備。綜前所述,金控下之銀行子公司仍維持目前規劃,於115年適用。
  2. 考量金控及其子公司依其行業別,應適用之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ASB)準則揭露主題不同,且公司間之重大性不同,應揭露之永續相關資訊亦不相同,爰金控及其子公司,仍應獨立編製年報之永續資訊專章。
  3. 其他有關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畫之說明:

(1) 我國係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爰相關用語以及規範皆係依循IFRS永續揭露準則所定。

(2)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不適用本會所定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規畫。

(3) IFRS S1已要求永續財務資訊之報導實體邊界應與財報相同,爰原則上溫室氣體排放之目標設定,亦應與財報報導邊界相同。

(4) 有關金融業適用對象及期程(含範疇三揭露時程)、永續資訊確信作業等,本會業於本次修正條文說明中,或另以函令方式,說明應適用之金融業對象及相關期程,爰可參考本次修正條文說明以及配合發布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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