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整回應: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眾開講平台民眾意見回應
- 修正草案第6條恐侵害私部門資訊財產權意見,回應如下:
- 修正草案第6條第1項:「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且得請求有關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之規定,旨在為精確掌握市場趨勢並擬定符合產業需求的國家觀光政策,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政府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必要的數據或資料,藉此構建具體可行之產業發展方針,而非意圖侵犯私部門之資訊財產權。
- 機關進行資料蒐集時,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並在合適的範圍內請求,且資料僅作為政策擬定及產業輔導方針規劃之參考,不會對私部門的商業秘密或資訊財產權造成不當影響。
(二)支持多元旅宿(Airbnb)納管,包括支持都會型民宿設立、日租合法化,以及制定專法來納管多元旅宿意見,回應如下:
- 法令現況:隨著網路服務功能的進步,消費者的生活及旅遊行為逐漸改變,觀光署對於創新平台及共享經濟模式表示尊重。然Airbnb的共享經濟模式雖與台灣偏鄉地區的「民宿」精神類似,但其房源主要集中於都會區,類似「日租套房」,無法申請為民宿。多人建議效仿日本「民泊新法」,訂定都會區「日租套房」的管理規範,並願配合不符合規範的房源下架。考量都會地區住宿市場供給量充足;消防安全與居民安寧等因素,是否開放都會區「日租套房」仍需審慎評估。
- 國際實務:針對共享經濟或分享式套房的興起,各國態度不一:部分國家/城市(如美國紐約、新加坡、西班牙等)禁止此類經營模式,甚至定有刑責;部分國家/城市(如美國舊金山、日本、荷蘭等)則有條件開放,但多數開放城市對經營設有天數、區域、屋主同住等限制。同時,共享住宿模式也帶來了干擾居民生活及影響治安等問題,各國因此在政策上持謹慎態度。
- 未來政策研議方向:
(1)短期政策:觀光產業發展、住宿模式推層出新,如日租套房、露營設施、膠囊住宿等,基於主管機關對旅宿業的責任,目前仍以保障消費者住宿安全為考量重點,並將持續邀集有關部會共商日租套房與訂房平台的管理策略,加強地方政府查緝非法旅宿。
(2)長期政策:對於新型態住宿模式,國際上有開放或禁止的不同做法,但各國國情不一,考量我國現況,需逐步評估旅宿業的發展方向,探討是否調整旅宿制度,研議符合市場區隔的新經濟模式及法規,確保政策的穩定實施。
(三)反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及第55-1條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金額,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涉及侵害財產權、主張罰金設定應考量業者的經濟能力並根據實際營業房間數分級管理等意見,回應如下:
- 修正條文第55條及第55-1條,首要考量在於保障旅客住宿安全及維護合法業者的權益,旨在有效遏止非法旅宿業者利用各種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非法營業廣告行為,並考量到非法旅宿業者所獲得的利益遠超過現行罰鍰金上限,因此將罰鍰最高額由新臺幣50萬元提高至新臺幣200萬元,透過強化懲罰力度,杜絕非法旅宿經營。
- 各國對非法旅宿處罰實例:
(1)德國柏林:房東須申請特別許可證,違者最高罰款可達10萬歐元(約新臺幣335萬元)。
(2)新加坡:禁止短租少於6個月,違者最高可處20萬新幣(約新臺幣463萬元)或12個月有期徒刑。
(3)日本:違反民泊新法的房東,可處最高6個月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約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4)香港:非法經營旅館可罰款20萬港幣(約新臺幣78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按罪行持續期間每日額外處罰2萬港幣(約新臺幣7.8萬元)。
- 本次修法雖將罰鍰金額從新臺幣50萬元提高至新臺幣200萬元,但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根據個案的違法程度、所造成的影響及違法所獲得的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的財力,來裁定罰鍰金額。因此,根據個案的違規情節輕重,將予以不同的罰鍰金額,並非每件罰鍰都會達到上限,符合裁罰權的比例原則。
(四)有關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該如何適用疑義,回應如下:
-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本次無修正,合先敘明。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非旅行業從業人員或業者,以招攬旅遊名義從事旅遊相關業務,從而損害合法業者及旅遊消費者權益。其重點在於,以「旅遊」為目的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始屬旅行業業務範疇。
- 因此,如某些活動的目的並非以旅遊為目的,而是為了推廣地方創生、地方特色或文化交流,例如語言學習課程、手工藝課程或故宮博物院專人導覽解說,這些活動雖然提供附隨的食宿和當地交通接駁,但其性質與一般觀光旅遊活動有所不同,因此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假新聞充斥,如何舉證無照營業訊息是名義人所刊登問題,回應如下: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非法經營業者時,非僅由刊登營業訊息名義人進行認定,還需要基於調查事實及蒐集證據的必要,查察涉案人身分資料與相關資訊,再經函請涉案人說明、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經過釐清事實與證據後,才會依法做出處分。
(六)預告修正的條例欠缺「露營產業」意見,回應如下:
- 由於目前多數違規露營場已違反土地管制相關法規,若直接納入「發展觀光條例」,這些露營場將因不符合土地管制規定而無法取得合法登記;若現行增設裁罰措施,反而可能使政府推動合法化的努力受阻,無法達成政策初衷。
- 觀光署對於露營場採取分階段輔導及法制化的方式,首先,針對現有露營場進行輔導,協助其根據現行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合法設置。待露營場合法化後,再進行更深入的法制化作業,將「露營場管理」納入「發展觀光條例」,以確保整體政策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七)修正草案對台灣觀光沒有具體建設幫助意見,回應如下:
- 本次修正為因應全球觀光永續發展及綠色旅遊新趨勢,實現觀光主流化方針及觀光立國願景,特增訂修正條文第4條之1,增設「觀光會報」進行跨部會資源整合、擴大多元觀光元素連結並共同行銷爭取客源。
- 本次修法並與時俱進為產業興利並維護旅遊消費者權益,打造優質觀光整體環境,促進臺灣觀光發展,其便民、利民措施如下:
(1)旅宿業: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不再區分國際與一般,符合國際趨勢。
(2)旅行業:促進旅行業多角化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解除旅行業經理人資格限制,並增列旅行業得為優惠貸款對象。
(3)觀光遊樂業:擴大觀光遊樂業業務項目,符合其多元永續經營需求。
(4)簡政便民:簡化各觀光產業暫停營業報備文件。
(5)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保障:對未合法業者罰鍰最高金額由新臺幣50萬元提高至新臺幣200萬元,加強對未領照經營觀光產業者管理。
(6)維護生態環境及旅遊品質:增訂新興型態遊憩行為規範。
- 觀光署另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擬定國家觀光發展中長期政策,並因應疫後國際觀光之趨勢變化,致力推動台灣觀光「永續韌性X數位創新」雙軸轉型發展,並配合國家希望工程,啟動台灣觀光行銷新品牌,逐步將觀光產業打造為兆元產業,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八)如何對應國際人士來台灣旅遊喜好問題,回應如下:
- 本次修法因應UNWTO 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倡議「綠色旅遊是未來觀光旅遊業的發展趨勢」及第12屆亞太經合會(APEC)觀光部長會議,永續旅遊之重點議題,與時俱進地於修正條文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觀光「永續發展」及「綠色旅遊」之理念,並增訂修正條文第4條之1,設立「觀光會報」與地方政府和各機關跨部會溝通與合作,進行跨部會資源整合、旅遊市場佈局及組織佈局,擴大引客、擴大行銷,吸引更多國際觀光客來臺。
- 至於如何對應國際人士來台旅遊喜好,係屬執行策略層面,將依產業發展原則及前揭發展觀光條例修法之精神,引領產業升級,提升符合國際旅客需求之服務,並加強對外廣宣行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