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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1 and 29 of "Methods and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the Storage, Clearance and Disposal of Industrial Waste"

發布於  2023-06-19  截止於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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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環署循字第11210622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加強石綿廢棄物妥善貯存、清除及處理,儘速規範石綿瓦廢棄物應遵循規定,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642

(四)傳真:(02)2331774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2年11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環部循字第1126113164號

環境部令: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之1、第29條條文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1 and 29 of "Methods and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the Storage, Clearance and Disposal of Industrial Waste"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2023-10-31

綜整回應:

1.考量處理技術日新月異,相關處理技術難以完整之逐一列舉,且事業如以相關技術申請收受處理廢棄物時,本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審查,確認其能有效處理廢棄物。

2.球磨法主要係透過研磨方式破壞分解石綿纖維,屬於物理處理,後續可規劃納入試驗計畫進行可行性評估。

3.處理過程或處理後衍生之污染物仍需依現行相關污染源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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