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Notable and Unnotable Matters for Standard Contract of Leisure Farm's Product Exchange Check"
發布於 2020-06-03 截止於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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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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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如附件。
四、「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三) 電話:(02)2312-6036。
(四) 傳真:(02)2331-754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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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
主 旨:公告訂定「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蘇嘉全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為維持休閒農場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本定型化契約所稱商品兌換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一定項目或次數之憑證,而由持有人以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兌換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兌換券內容包含解說、體驗活動、餐飲、住宿、套裝旅遊等休閒農業服務項目。
三、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商品兌換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2、商品兌換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兌換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兌換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及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名稱;並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 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二)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四)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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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09年10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