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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公告周知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發布於 2018-10-30 截止於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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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修正涉及新興毒品(物質)標準品建立、毒品施用者處遇制度變革,應儘速完成修法以解決實務爭議及問題,爰定預告期間為十四日。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18-11-27

綜整回應:

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留言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有關第11條之1部分:

(一)面對毒品問題,政府以歸零思考方式,於去(106)年5月11日行政院第3548次會議提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之「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擬具「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於同年7月21日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同時宣布在防毒、拒毒、緝毒及戒毒4個面向,加倍投入4年100億元的資源,以解決毒品問題,其中在戒毒面增加了許多的經費。

(二)修正條文係規定「得」逕令接受毒品防制處遇計畫,主要是解決持有、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講習、裁罰成效不彰等問題。各地方政府得依照施用毒品者狀況、各地之人力、物力配置及容納情形決定是否對於符合要件之施用毒品者令其接受毒品處遇計畫。又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處遇計畫者,始以刑罰處罰之,刑罰處罰只是方法,並非目的,主要是希望在司法的後盾下協助行為人脫離毒品。另刑責輕,且尚有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逸等機制調節,對於監獄影響有限。

(三)基於比例原則,對於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仍宜採遞進式之處罰措施,且依修正條文第4項規定,違反處遇計畫者,以刑罰處罰之,基於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原則,尚不宜全面改成處遇計畫。另有關改為「4個月以內,可視個案情況是否重大或輕微,賦予裁處機關裁量權」之建議,將提報修法會議討論處理。

(四)有關處遇計畫之裁處機關,本部及衛生福利部邀集內政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惟此部分屬執行層面細節,未來依修正條文第8項訂立子法時予以確認。

二、有關建議第18條第2項授權辦法規定移到第4項授權辦法一起訂定部分:

        此純係立法方式的問題,前者主要與法務部有關,由法務部定之即可;後者亦與衛生福利部有重要關係,宜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三、有關建議第32條之1,由法務部會銜入出境管制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部分:

        本次修正係因檢察機關名稱更改所做內容調整。又該作業辦法涉及跨部會權責,宜由行政院定之。

四、有關建議條文增訂處遇計畫人力部分:

        此部分係屬執行面的細節問題,無須規定在法條中。

最後,感謝留言民眾之寶貴意見及對本草案之貢獻。

                                                                         法務部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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