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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Recall and Destruction for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發布於  2025-05-22  截止於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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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衛授食字第1141300016號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何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4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泰源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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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2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 衛授食字第1141302254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Recall and Destruction for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5-12-17

綜整回應: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修正草案於114年5月22日至7月2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併納入考量,並將審慎評估後續管理規定,詳細內容,仍應以正式公告為準,建議隨時留意本部相關公告事項。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

1.提問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應說明
辦法依據 若業者回收並銷毀產品的原因並非違反第52條第1項,而是如品質不符內部規範(例:調味粉配方比例錯誤),雖無危害健康但為維護品牌而自主回收銷毀,是否仍須依本辦法辦理?是否仍需提出回收銷毀計畫並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銷毀? 本辦法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5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41條規定查核或檢驗結果為回收銷毀之處分時,業者應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本辦法),辦理回收銷毀作業。
通知方式 1.    建議衛生局回收下架通知須有書面(含非登或 E-mail),不可僅以電話。
2.    Email 易漏信、電話又可能被誤為詐騙,仍應發正式函文,並釐清回收啟動時間點與協助業者辨識通知真偽。
3.    通知不宜僅以電話,應搭配書面以避免詐騙與爭議。
 
1.    依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2.    為避免電子文件送達認定之爭議,爰擬評估新增電子通知方式送達規定之適法性。
3.    另,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7條,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區隔方式 1.    若為自動倉儲,貨物實體在同一倉庫,以系統虛擬倉別進行區隔及定義(HOLD),請問是否符合法規?
2.    因為系統虛擬倉別已是HOLD定義,是否就不需一板一板標示?
可明顯區分足以識別為問題產品即可。
辦法適用範圍 1.    自主通報與回收銷毀屬不同法規,但自主通報可能因系統資訊流向,導致衛生局啟動回收銷毀機制,讓業者不敢誠實通報,形成惡性循環。需釐清兩者是否連動及如何保護誠實業者。
2.    食藥署稱「包材」回收須上非登回報,那洗潔劑等食品接觸物是否也適用?需明確界定範圍。
 
1.    食安法第52條與食安法第7條規定之主動通報適用範圍不同,法源依據亦不相同。
2.    本辦法係依食安法第52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而食安法第52條係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食安法第41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所為之處分。
 
結案時間 何時結案:非登有退回機制很貼心,實務上衛生局偶爾會搞錯負責公司,因業者間的代工、代理狀況愈來愈普遍;另也想詢問如何能確定「已結案」?讓每日回報能正式確認落幕,避免沒做到每日申報的罰金仍持續計算。 實際完成回收之日期,即為完成日。

2.建議類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回收情形應有分級制度 1.    建議勿刪除原先案件分級制度,因標示錯誤與重大食安事件影響不同,若無分級將造成資源錯配、全部急件化。
2.    回收與銷毀為不同法律狀態,回收分類是國際通行做法,不宜廢止。
3.    草案雖提前公告,但臨近截止才開說明會,刪除分級反增模糊,恐使地方一律要求全台回收。
4.    實務中小錯字也被要求全台下架,標準不一;建議制定統一裁量基準並公開,避免地方認定落差。
5.    建議引入故意/過失概念,維持分級,以符比例原則並避免輕微疏失被重罰,否則不利業界與實務回收效率。
6.    回收層級與深度如非需到消費者,應明訂法條;不同案件應對應不同回收深度與回報頻率,並由衛生局清楚告知。
 
不採納 現行條文第8條第1項配合第10條刪除,係因食安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已明確訂定責任廠商應公告產品違規情形之要件,係以其產品違反食安法之各該條文為據,而與違規產品之健康危害程度及回收層面無涉,爰刪除之。惟業者仍可於合法之前提下,自行訂定回收級別,辦理回收。
填報回收進度頻率 1.    建議將「每日上傳回收進度」改為由地方衛生局依案件嚴重性決定頻率;一般標示錯誤無需每日回報。
2.    回收應分級設定回報頻率,一律每日上傳浪費人力。
3.    每日通報含假日,與勞基法及公司休假制度相衝突,需審慎評估。
4.    非登必填項過多、每日回報反拖慢實際回收速度,且說明會資訊未充分公布,系統與法規設計與「求快」目的矛盾。
5.    工商憑證受控管,假日或下班難以申報;建議排除假日回報或明訂回報時點,避免勞基法爭議與基層人員負擔。
6.    工商憑證取得不便,每日回報執行困難,假日通報亦涉勞基法。
7.    建議「每日」改為「定期」,由主管機關依案件性質通知頻率並保留系統彈性。
8.    建議排除例假日強制回報,或設立例假日暫免機制。
 

部分採納或

尚須研議

1.    參採各界意見,責任廠商報告回收進度之方式及頻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決定。另,於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方式免除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2.    另,草案第5條並非以勞工為規範對象,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虞。如業者因履行草案第5條之義務,而有違反勞基法之情形,則屬業者與勞工間之爭議,或勞動主管機關應否另對業者處分之問題。
3.    針對非登系統之登入方式,如食品業者使用工商憑證登入,可於非登系統中「憑證授權」頁面授權其個人憑證(如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
 
發新聞稿條件 1.    建議恢復一級重大案件強制發布新聞稿,因新聞稿傳達力最強,能避免輕微案件被要求公開而造成不必要恐慌,也避免地方機關濫用裁量。
2.    請明確界定何種情況需發布新聞稿。
 
不採納 食安法第52條第2項已規定,有發現本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給予衛生局判定原則 1.    建議是否需上系統回報應由衛生局在系統中通知,並提供判定原則;標示違規一律要求每日通報對業者不合理。
2.    雖標示違規未必須做問題產品通報,但因食安法第52條仍規定需限期回收,建議本辦法明確列出哪些違規需上傳回收進度,並訂定統一標示違規的執行標準供地方與業者遵循。
 

部分採納或

尚須研議

參採各界意見,責任廠商報告回收進度之方式及頻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決定。另,於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方式不適用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系統必填欄位建議 1.    下游若有百家,只要完成通知即可;通知方式建議改為選填,以免增加填報時間。
2.    請減少必填欄位並明確定義衍生產品範圍,應先讓業者實測系統以確認可行性。
3.    「統編、業者登錄字號」建議可由輸入公司名稱自動帶出,降低錯誤與負擔。
4.    建議新增「當日無新進度」快速回報功能,減少重複填報並提升效率。
 

部分採納或

尚須研議

1.    為確認業者回收執行狀況,回收進度報告應包含通知下游廠商的方式,且現行辦法亦有此規定,本次修訂並未新增,爰不參採。
2.    系統必填欄位係依本辦法第5條所定,至於系統簡化申報方式,將納入系統優化之參據。
 
須每日回報之回收範圍 1.    每日上平台回報應限於涉及食品安全且需銷毀的案件,回收與銷毀分開討論,回收資料可於工作日登錄,避免增加業者負擔。
2.    每日通報範圍應限於全國性、系統性食安風險事件,避免因標示違規等低風險案件也每日回報。
3.    商品已過有效期或已售出無法回收者,應規範可免回收,由末端通路銷毀即可。
 

部分採納或

尚須研議

1.    參採各界意見,責任廠商報告回收進度之方式及頻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決定。另,於電子系統登錄回收進度方式免除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2.    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逾期產品本不得販售。倘效期內產品已被主管機關依法要求回收,則責任廠商應遵循辦理,並依回收情形如實申報。
 
系統速度問題 非登系統高流量時可能無法登入,影響每日通報,業者難以舉證。建議法規明確規定此類系統問題的責任歸屬,並加強系統效能。

部分採納或

尚須研議

參採各界意見,責任廠商報告回收進度之方式及頻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決定。
與非追系統介接資料 1.    建議回報功能與非追系統整合。
2.    小業者因非追新制已負擔繁瑣申報,如再另行非登回報,負擔過重,恐影響人力與留任。
3.    建議非追資料可連結至非登,加速回報效率,並提升系統效能與允許資訊修正。
 
不採納 食安法第9條並未規範所有食品業者需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資料,且已參採各界意見,責任廠商提出回收進度報告之方式及頻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決定。
回報進度業者 以去年蘇丹紅事件之蝦味先商品為例,如業者已為通路末端,需回收之資訊均已由上游業者全數回報,建議下游通路業者不須再次回報(因已直接販售給一般民眾)。

部分採納或

尚須研議

非登系統之產品下架回收專區,下游業者為必填欄位,如銷售對象為自然人則不用填,惟須於回收產品基本資料中的「其他」欄位加註說明係銷售給自然人,以掌握產品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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