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
發布於 2021-03-09
截止於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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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訂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防部。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7條第2項。
三、「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www.mnd.gov.tw/)之「公告專區」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網址://join.gov.tw.policies)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四、「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辦法發布,且為利本草案訂定進度,預告期間訂為30日。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三) 電話:02-2311-6117轉635694
(四) 傳真:02-8509-9351
(五) 電子信箱:mpd1@mail.mil.tw
預告訂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國防部。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7條第2項。三、「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草案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www.mnd.gov.tw/)之「公告專區」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網址://join.gov.tw.policies)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四、「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辦法發布,且為利本草案訂定進度,預告期間訂為30日。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隔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三)電話:02-2311-6117轉635694(四)傳真:02-8509-9351(五)電子信箱:mpd1@mail.mi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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