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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and Paragraph 6 of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發布於 2020-05-04 截止於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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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4留言 1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429
金管證券字第1090361892

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85號。

() 電話:(02)27747286

() 傳真:(02)87734146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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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9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100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6 of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0th, September 2020)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0-09-08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下稱複委託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第六點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放寬得提供高資產客戶服務之證券商申請資格條件一節,為鼓勵證券商配合我國政府引資攬才政策,就證券商之財務狀況,於複委託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增訂第二目,證券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七十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並具體承諾未來三年增加在臺實質投資、擴大在臺營業規模及僱用人數,其整體執行規畫經本會認可者,亦得申請辦理提供高資產客戶服務。
2.本次開放證券商或本國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得發行境外結構商品,渠等商品之信用評等,得以發行機構所屬證券商或本國銀行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取代。有關建議發行機構所屬證券商或本國銀行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建議放寬信用評等範圍得包括中華信評twA及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台灣惠譽)A(twn)一節,本會將修正相關函令核准境外結構型商品採用之信用評等機構增列國內信評機構(包括中華信評及台灣惠譽),惟適用之信用評等等級將再另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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