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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意見徵詢

發布於 2017-07-12 截止於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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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得進一步積極立法,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臺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論之甚明。

  我國針對媒體壟斷防制之立法,僅在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中設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視戶不得逾全國總收視戶三分之一上限、及系統經營者持有之頻道不得超過其可利用頻道四分之一等規定;針對媒體不公平競爭行為,則於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中分別明定相關規範。另對於廣播電視事業或報業涉及結合、聯合行為或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則依公平交易法從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之角度加以規範。惟現今媒體事業整合頻繁且樣態多元,為兼顧媒體產業的永續發展與確保意見自由市場的多元性,爰另有制定本法之需。

  有鑒於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及第五條揭櫫之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尊重弱勢及提升多元文化發展等精神,前經參考各方意見並召開多次會議後擬定「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經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三四四次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惟該草案至立法院第八屆委員任期屆滿仍未完成立法程序,且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經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擬撤回第十四屆總統選後交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尚未進行審查之法案」案,併同其他法案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本會考量在數位匯流發展趨勢下,媒體產業條件所產生之實質變化,廣播電視及其關聯之產業價值鏈已經不同以往,爰於審酌當前國內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情境及國際同類議題發展之趨勢,並參採各界對媒體壟斷議題提出之相關建議後,重新研擬「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 

  本法草案之核心在於保障社會言論之多元性,並期在兼顧媒體產業發展及其特殊的社會監督責任與文化傳播功能之基礎下,達成維護資訊及意見自由、保障新聞專業自主,以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之目的。在草案整體規劃方面,期能藉由結構管制之設計,針對可能造成媒體壟斷之產業結構加以規範。鑒於此,本法草案秉持「抓大放小」、「明確可行」的管制原則,除明定禁止整合之管制紅線外,同時規範主管機關在申請整合的個案未逾越管制紅線時,應綜合判斷該申請案對於公共利益之增進或減損,再為准駁決定之裁量權。另為避免媒體整合可能減損資訊來源及意見管道多元之負面影響,本法草案規範主管機關得採行適當措施,如停止經營個別頻道、整合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處分其持有或取得之個別頻道之股份或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等,以排除或降低其整合後對公眾意見的支配性影響力。另,在數位匯流發展趨勢下,媒體產業瞬息萬變,尤其網際網路新興媒體日益茁壯,已逐步成為社會公眾獲取資訊之管道,考量其影響力日益趨大,本法亦於媒體事業申請整合時,將網際網路媒體之影響納入公共利益之衡量,以確保公眾意見來源之多元性及多樣性。媒體之整體產業發展過程係屬動態變化,針對過去因法律尚未規範而整合致對社會公眾意見形成具支配性影響力之事業,依通訊傳播基本法賦予本會之監理職權,並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兼顧當事人權益,於本法草案中另針對過渡條款規範加以明定,以求全面改善媒體產業體質。

  此外,考量媒體壟斷問題不僅來自市場中事業數量減少,也可能因投資者不尊重媒體專業自主,導致節目編排及新聞製播不免悖離其所應承擔之社會責任。因此在草案設計上亦納入行為管制概念,為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本法草案爰要求新聞頻道訂定報導內容涉及其事業或經營者時之處理原則、獨立編審制度、新聞編輯室公約、設置新聞倫理委員會、申訴機制等自律措施,提升整體新聞製播品質及專業素養;另為彰顯媒體對經濟秩序及社會公權力之監督功能,要求媒體經營者應善盡公共責任,有關媒體經營者之社會責任及媒金分離等議題亦納入規範。在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方面,本法草案明定廣電事業應提供時段或頻道並製播弱勢族群視聽內容,同時政府應編列預算以用於健全媒體環境、提升新聞製播質量……等獎勵補助措施,以促進媒體產業生態之良性循環。

  

請大家就本法草案惠賜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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