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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第1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and 11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Loan Interest for Repairs to Houses and Expenses for Easy Repairs to House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f Housing Subsidies for Repair Loan and Easy Repair Expenses)

發布於  2026-04-30  截止於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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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413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第11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12條第2項。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黃工程員

(四)電話:02-87712899

(五)傳真:02-87712639

(六)電子郵件:hchiun@nlma.gov.tw 

五、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內容係屬授予民眾利益,本次就實務執行需要修正部分條文,且未涉及政策方向變更,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30日。

 

部  長 劉世芳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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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9361號

內政部令: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第6條、第11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6 and 11 of "Regulations for Subsidizing Loan Interest for Repairs to Houses and Expenses for Easy Repairs to House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6-07-13

綜整回應:

一、按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應於核發該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與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即家庭成員如曾享有其他政府補貼而有溢領狀況者,其溢領補貼之還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
二、針對因溢領款項全數返還之審查未通過或違反規定遭追溢領款項者,倘不服未通過審查之行政處分,得循訴願法之權利救濟途徑,自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撤銷訴願;又考量本次修正係為維護補貼公平性,並避免後續耗費人力與時間成本辦理追償作業,以及追償不易產生政府呆帳等情形之意旨,爰所提建議,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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