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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Business Solicitation, Policy Underwriting and Claim Adjusting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5-12-18  截止於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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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金管保壽字第1140495063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232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聯絡人:張科長

(四)電話:02-8968-0763

(五)傳真:02-8969-1300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4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金管保壽字第115049085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Business Solicitation, Policy Underwriting and Claim Adjusting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6-04-23

有關民眾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意見之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提供之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整回應如下:
一、有關民眾所提「第6條第1項第12款之資金來源為借款、解約之承保電訪,及高齡關懷電訪之新措施建議併同修正保經代通路之相關法規」之建議一節,考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之1所規定之承保前電訪,均屬為保障保戶權益之關懷訪問措施,爰本局業納入近期研議中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案,未來研議完成將對外預告。
二、有關民眾所提「第6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原條文誤植『或』字」之建議一節,業依民眾建議修正。
三、有關民眾所提「第7條第1項第6款,建議文字調整為『…,包括於同意承保前檢核客戶在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或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一節,本次修法係就檢核期間增加「申請投保至同意承保前」,然民眾建議文字之文義為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前,檢核客戶是否於投保前三個月是否解約或借款,未包含「申請投保至同意承保前」,爰未便採納民眾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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