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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of "Regulations for the Assess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y"

發布於  2026-02-24  截止於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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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衛部照字第1151560208號

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7樓

(三)電話:(02)8590-7147

(四)傳真:(02)8590-707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陳先生

 

部  長 石崇良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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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5年6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衛部照字第1151560939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條之1、第5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5 of "Regulations for the Assessmen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y"

機關綜整回應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2026-06-30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5年2月26日至4月27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預計於115年發布修正條文,對於網友留言意見,本部綜合回應如下:
本修正草案係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8條自115年6月30日施行,修正應本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8條之規範以達法規一致性,爰參採意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所需證件為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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