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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5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ceability of Foods and Relevant Products"

發布於 2017-06-07 截止於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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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67
衛授食字第1061301238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四項。

三、「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80007354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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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08-21

本部回復意見: 106年6月7日至8月7日「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草案」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留言者

留言內容

回復意見

月順正

請問,內部追蹤追溯資訊必須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嗎?還是內部必須建立完善即可?

一、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公告規定範疇者,應依衛福部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留存相關生產製程之紀錄,建立完整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該管理制度包含其他具有效串聯產品來源及流向之必要性內部追溯追蹤管理資訊或紀錄。

二、非屬上開公告範疇者,食品業者仍應負起產品衛生安全之責,相關資料或記錄於廠內管理,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管理規定。

三、本次預告草案,係就內部追溯追蹤相關資訊要求應於廠內完整建立,尚無強制上傳至非追不可。預告修正草案內容相關建議、內部追溯追蹤資訊是否上傳至非追不可之疑義等,將依評論期間所蒐集意見進一步研討。

四、如您仍有相關疑義,可撥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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