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3 and 18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gistration of Taxi Drivers"
發布於 2019-05-01 截止於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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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台內警字第10808713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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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條、第3條、第18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8項。
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條、第3條、第18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 電話:02-23578544
(四) 傳真:02-2321986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辦法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係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修正計程車駕駛人辦理、廢止執業登記及吊扣執業登記證資格條件之項次而單純文字修正,未另涉及重大政策,且須配合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施行日期108年6月1日而同時施行,爰依據本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配合其他法律作單純文字修正」之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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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6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