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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法務部公告:預告廢止「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Disbursement of Inmate Labor Rewards in Prisons", "Regulations for Premium of Corrections Officers i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and "Regulations for Compulsory Implementation of Work Assignment"

發布於 2020-07-13 截止於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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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9 7 8
法矯字第10903004820

主  旨:預告廢止「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及「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法務部。

二、廢止理由:依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已無獎勵金或獎勵費用之規定,爰擬廢止「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及「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另「強制工作作業規則」中勞作金計算及給與方式將於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中予以規定,其餘條文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重複規定,爰擬廢止「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三、「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及「強制工作作業規則」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配合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時程急迫,爰定公告期間為三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

()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

() 電話:(03)32063618342

() 傳真:(03)3504371

() 電子郵件:cp821089@mail.moj.gov.tw

部  長 蔡清祥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第 三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第 四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計人員。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採購、出納人員。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第 四 條  獎勵費用之分配採點數制,以每人應得點數乘以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之。

第 五 條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

第 六 條  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方式,以當季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獎勵費用總額,除以前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總和,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 七 條  作業管理人員任職未滿一季者,其應得分配點數計算方式,以第五條所定點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除以當季總日數,取至整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借調他機關之人員,由實際用人機關發給獎勵費用。但部分時間兼任、支援或內部調派支援者,不在此限。

  職務代理者獎勵費用以符合分配點數較高之作業管理人員款別計算之。

第 八 條  獎勵費用應依法定百分比按月提充,俟每季終了分配,當季未能整除之餘額,併入下季分配之。

第 九 條  獎勵費用分配情形,應於每季終了之翌月,檢附分配清冊(附表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強制工作處所之作業,除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外,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處分人將來之生計定之。

第 三 條  受處分人之作業時間,除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外,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前段規定酌定之。

第 四 條  停止作業日如下: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第 五 條  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第 六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一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銷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

第 七 條  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處分人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勞作金並應存入受處分人個別保管專戶。

第 八 條  作業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作業受處分人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第 九 條  為使受處分人必要時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得設置外役隊。

第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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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法務部已於109年8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法務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法矯字第10902007710號

法務部令:廢止「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強制工作作業規則」及「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MINISTRY OF JUSTIC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Disbursement of Inmate Labor Rewards in Prisons", "Regulations for Premium of Corrections Officers i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Regulations for Compulsory Implementation of Work Assignment" and "Regulations for Inmates' Investig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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