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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words and phrases that should be additionally labeled on the outer packaging or containers of imported cosmetics which are labeled with words like "medicinal", "medicine", "medicinal drug", "medicate", etc.

發布於  2019-04-18  截止於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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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418
衛授食字第1081601227

主  旨:預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公告內容: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其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係以OTC drug、医薬部外品等管理,且依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之法規規定應刊載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加刊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之詞句。

四、本規定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生效,於生效日前輸入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

五、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568

() 傳真:02-3322-949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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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6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5206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自110年7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words and phrases that should be additionally labeled on the outer packaging or containers of imported cosmetics which are labeled with words like "medicinal", "medicine", "medicinal drug", "medicate", etc.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27

綜整回應:

預告訂定「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政策建議

此草案對於日商企業影響甚鉅,日本漢字之"藥用"意義與台灣認定不同,"醫藥部外品"亦屬該地區法規要求需於標示上刊載,以上均屬原文標示,非欲宣稱藥品或療效之意思。查現行管理規範,倘屬日本醫藥部外品,可保留相關漢字內容,且無須刊載相關警語,日本輸入品已流通於市場多年,民眾應不至於混淆產品為藥品或有療效。請再三思量此草案對於日商或日本貿易業者的影響,所有中文標示需重新製版,將耗費鉅額成本及衍生廢棄物,應非貴部所樂見。綜上,建請維持現行管理方式,無須額外加勘標示,謝謝!

  1. 衛生福利部於公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已將「藥用」一詞納入涉及醫療效能之詞句,上述準則於預告期間曾有業者反應,輸入產品其外包裝列有「薬用」、「薬」、「医薬」、「Medicate」等外文字樣可以保留,惟國產廠商卻不得涉有相關文字宣稱,恐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
  2. 考量國際間貿易興盛,針對美國、日本、澳洲等部分國家,於國外係以醫藥部外品、OTC drug管理之產品(如防曬劑等),而輸入我國則列屬於「化粧品」管理,其產品原外包裝上列有「薬用」、「薬」、「医薬」、「Medicate」等外文字樣(包含英文、日文等外文),為避免國人混淆及降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生效後對輸入產品之衝擊,經評估以加刊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之詞句方式,提醒民眾注意。

此草案過於針對日商,醫藥部外品、藥用等詞為日本法規要求文字,並非廠商擬宣稱療效,為此,要求相關產品需加刊警語不甚合理,建請考量維持現行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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