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4-07-19
截止於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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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3580027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業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三、本案另載於經濟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 www.moeaea.gov.tw)首頁能源法規選項下「最新法規公告/法規草案公告」網頁;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經濟部能源署網站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21370#6311
(四)傳真:(02)2731659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長 郭智輝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5-01-20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於「電業法」修正草案的關心!針對本次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所提建言,本部回應彙整如下:
一、本部經綜合考量電業改革階段成果及電力市場發展需求,爰啟動「電業法」修正作業:
(一)106年間「電業法」修正後,推動電網公共化,明定輸配電業不同業務間,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以避免交叉補貼現象,同時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制定費率計算公式,落實公平性與一致性,俾利查核財務資料及核定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台電公司目前已依前開規定完成會計分離作業。
(二)另經檢視國內電力市場發展情形,截至113年11月底,再生能源發電業已達247家、再生能源售電業達83家,綠電交易量亦逐年增加,電力市場已蓬勃發展並形成多元供給之產業環境。
(三)至有關台電公司組織型態部分,為因應再生能源與極端氣候對於電力調度的挑戰,有必要維持台電公司現行經營型態,以整合發、輸、配、售資源,快速反應調度,迅速應對環境變化,並提高資源投入及效益。故於本次電業法修正中,刪除台電公司分割條文,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以發揮資源整合功效。
二、有關建議建立獨立調度中心與電力交易平台議題:
(一)有關成立獨立電力調度中心(ISO)部分,目前北美地區大多採ISO模式負責電網系統及電力市場之運作,惟其主要係因運轉範圍涉及多個電網系統,因此需藉由ISO統籌跨系統的協調與運轉操作。而我國在目前電業法架構下,輸配電業為國營獨占電業,尚無於輸配電業外另成立ISO之必要性。惟為確保電力交易市場之公平競爭,對於系統操作者(system operator)及市場操作者(market operator)仍應加強監管,本次修正除為強化監管力度修法授權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中立性運作措施(例如人事、資訊存取控管及資訊公開等措施),並納參各界建言,於草案中增訂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以確保其業務執行之中立性。
(二)有關電力交易平台是否另訂專章管理部分,現行「電業法」規定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因遵行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故經濟部已公告「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明訂相關管理規定,後續將持續依據市場發展進展,滾動檢討並修正「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以確保電力交易平台之公平競爭。
(三)有關取消產銷者(Prosumer)在需量競價與電力交易平台之間只能二擇一之規定部分,產銷者為產銷合一者,就用戶而言,既為電能消費者,亦可透過需量反應措施,抑低其負載減少用電,可視為等效提供電能予系統,故需量競價為需量反應措施的一種,係屬電能商品。惟電力交易平台目前是以交易備轉容量為主,係以容量為交易標的,並未開放電能市場,故需量競價尚無法參與電力交易平台提供服務,本部將持續視電力市場發展需求,滾動檢討相關規範。
(四)有關電網資訊公開部分,現行「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第12條針對資訊公開項目有明確規範,該資訊公開項目將配合電力市場開放項目,滾動檢討修正。
三、有關明確化電業管制機關(構)功能之建議:
(一)現行「電業法」中已明確規範電業、電力市場、電力調度等之監督及管理為電業管制機關應辦理事項,且各項規範亦分別於各條文中明定,例如「電業法」第11條針對電力交易平台之成員、組織、時程、交易管理及其他因遵行事項之規定,同時授權子法「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明訂相關管理規定。
(二)本部另參考國外發展做法,已先成立「電力可靠與韌性推動管理辦公室」,藉由國內外學者專家協助,強化行政機關專業能力,同時依「電業法」相關規定設置「電價費率審議會」、「電力可靠度審議會」及「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辦理「電業法」規定事項,以利電業管制機關順利推展並健全相關制度。
四、有關建議善用民間表後資源,擴大各界參與:
(一)本次修正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雖現階段僅納管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併網型儲能設備及執行需量反應業者,惟本次修正主要目的即在於明訂民間資源在「電業法」中之身分,排除過去民間資源利用之法規障礙,期望民間資源可透過聚合商參與電力市場並提供服務,以達民間資源有效運用及提升電力系統韌性之目的。
(二)對於建議將「特定電力供應業」一詞修正為「特定電力業」,並擴充其定義一項,本次於電業中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業別,係考量隨著再生能源占比提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及設置儲能設備等有別於傳統形式之電力供應方式,已成為國際間維持電網穩定與供電彈性之發展策略及措施。為因應此類電力供應方式改變及投入市場規模逐漸增加;並為持續健全電力市場管理機制,予有效納管,並臻明確,爰參酌日本及韓國之立法用語,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之業別,將併網型儲能設備及執行需量反應措施業者予以納管。另為因應未來科技發展變化及需求,修正條文草案中將「特定電力供應業」定義為「指以執行需量反應措施、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之非公用事業。」,後續將視創新電力供應來源發展情形,滾動檢討相關規範並適時納管,以維護市場健全發展。
(三)對於特定電力供應業之管理部分,因特定電力供應業屬電業之一環,相關管理規範除適用原「電業法」相關規定外,本次修正亦參酌特定電力供應業之特性,檢討相關管理規範,未來將於「電業法」相關子法中配合修正。
五、有關建議躉購制度調整,取消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引進再生能源配比機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等制度:
考量國外推動經驗係於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一定比例後,再逐步推動躉購制度轉型。為提升再生能源建置進程,現階段仍需躉購制度提供設置之量能動因,以加速臺灣能源轉型,穩健達成綠電占比20%之目標。本部亦持續配合國內產業綠電需求,研析及滾動檢討合宜之推動制度及配套措施,以利實現強化能源安全、創新綠色經濟及促進環境永續。
經濟部能源署
2025-01-02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對於「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關心與建言,針對大家留言,本部謹做以下說明回應:
一、本部係經綜合考量國內外淨零轉型、企業加入RE100倡議等趨勢,以及國內推動能源轉型政策下,未來電力供應結構將轉為綠電為主,傳統大型火力發電為輔之型態。為於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達到活絡綠電交易,並落實淨零轉型等目的,爰提出本次「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部後續將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14點第2款規定,於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10個工作日內,作綜整回應。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358002780號主旨:預告修正「電業法」部分條文。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三、本案另載於經濟部能源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ea.gov.tw)首頁能源法規選項下「最新法規公告/法規草案公告」網頁;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經濟部能源署網站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三)電話:(02)27721370#6311(四)傳真:(02)2731659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部長 郭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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