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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f Notification and Announcement About the Use of Land Expropriation"

發布於  2022-02-25  截止於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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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0926號

主  旨:預告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土地法第219條之1第4項。

三、「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7樓

(三)電話:02-23565534

(四)傳真:02-2397673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1年7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4036號

內政部令: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f Notification and Announcement About the Use of Land Expropri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22-05-23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草案,建議「徵收土地我有錢拿嗎有錢他就認出吧。」1事,茲說明如下:
一、為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先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若經協議不成,始得申請徵收,並應以市價補償。經本部核准徵收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一定期限內通知原地主領取徵收補償費,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二、本次訂定「徵收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及公告作業辦法」,係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規範合理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更加強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您若仍有其他建議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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