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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MOHW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oduction and Issuan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C Card and Data Storage"

發布於 2022-01-05 截止於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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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健保承字第1100030765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hi.gov.tw/)之「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中央健康保險署承保組

(二)地址:106211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三)電話:(02)2706-5866分機2212

(四)傳真:(02)2702-4091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署  長 李伯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2年1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衛部保字第111126025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1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Appendix 1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oduction and Issuan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C Card and Data Storage"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022-03-22

綜整回應:

預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網友意見綜整回應表

本草案於111年1月5日至111年3月7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們的留言,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留言內容

對應條文

回復說明

  1. 原先健保卡僅能存取過敏藥物、處方箋等少部分資料,本次草案增加健保卡可存取檢查結果、醫療影像、出院病歷摘要等更為詳盡的醫療資料(見第九條)。如何確認當事人同意的範圍僅提供個別醫師查詢?或是一旦同意各科醫事人員均可查看?以及當事人於診療後如何請求刪除?需要再評估。

 

第九條

針對疑慮說明: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規定,保險對象於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時,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
  2. 讀取健保就醫資料之特定性及安全性說明:健保資料之讀、寫作業,係第9條附表一規範,須經三卡交互認證之安全機制,方可登錄及讀取健保卡就醫資料;另為確保保險對象之隱私,依本辦法第7、11條,保險對象得設定健保卡密碼,限制讀取就醫資料。如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須經保險對象同意,提供密碼後,醫師方可讀取資料。綜上說明,讀、寫健保就醫資料,均有嚴謹之管控及保密機制,並非任一醫師可隨時查看。
  3. 針對健保就醫資料之刪除說明:相關就醫資料本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0條第1項,因需辦理審查或其他保險業務之需求,如醫療適當性之審查、查核、醫療費用核付等之依據,上傳至本署之就醫資料,均保留原始資料,惟如民眾請求改以一般身分就醫(自費)時,除民眾書面同意外,不會上傳予本署。
  4. 上傳資料之運用,則依本辦法第15條,規範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相關規定辦理。
  1. 本次草案也擴大了保險醫事機構應上傳中央的就醫紀錄。根據第十條附表二,增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其說明指出該條配合第九條中保險人「得」指定登錄於健保卡而增列。這是否表示在保險人同意登錄健保卡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都必須事先上傳新增列的檢驗等資料?如何預防取得民眾同意前,就先上傳的問題?若出現不論病況,民眾就醫均會收到上傳與增加健保卡存取檢驗報告、出院病歷摘要的同意書,該如何確保民眾與醫事人員了解並能夠評估存取的必要性,而不是要求醫事人員及民眾機械式地簽名同意,但卻不瞭解有何替代方案及權利義務?

第十條

針對疑慮說明:

  1. 本署為善盡管理人之責,以利審查作業,於本次草案規範醫事服務機構上傳檢驗(查)結果、影像及病歷摘要,除確保醫療行為確實執行外,亦確保民眾就醫安全並提升醫療服務效率。
  2. 有關就醫之健保卡登錄及上傳,除考量健保卡晶片儲存量小,無法提供完整重要就醫資訊之存放外,亦考量檢查檢驗之結果、醫療影像或出院病摘等資料,並無法於保險對象就醫當下產生,自然無法完成登錄(存取)健保卡作業;另或因機器故障、卡片異常、停電、網路不通等等,亦致無法完成登錄(存取)健保卡作業,故規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上傳相關健保就醫資訊。
  3. 民眾以健保身分就醫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辦理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無須另行簽訂同意書。
  1. 過去健保署已將醫療影像提供給「產業應用」為目標的申請(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試辦要點)。早在此修正草案前,健保署對醫事機構上傳醫療檢查影像及報告已經設有獎勵,且已有醫事機構上傳民眾自費檢驗的欄位規定。想詢問過去的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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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署未將醫療影像提供給「產業應用」,合先敘明。
  2. 「為保障個人健康隱私,促進健保資訊共享及社會創新服務」之核心價值,本署試辦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並訂定試辦要點,提供去識別化資料並明定使用對象為行政機關、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未包含產業界,該試辦要點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3.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0條規定略以,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故本署依該規定,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上傳檢驗檢查結果資料。
  4. 自費檢驗非本署給付之醫療服務,依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需取得當事人同意始得收載資料,目前醫事機構所上傳之自費檢驗資料,係在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下且同意提供醫事人員診療參考,上傳至本署。
  1. 擴大上傳、擴大存取,與健保資料長年目的外利用,需要被嚴肅看待。修正草案中提到的「提升醫師診療資訊完整性及民眾醫療服務品質」為正向的目標,然而可能涉及的目的外利用過廣(提供產業利用),且可能存在其他風險較小且可行的方法,為使公民社會能更瞭解擴大資料上傳、存儲於健保卡的利弊與風險,請貴機關再就第九條、第十條,以及附表一、二進行討論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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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辦法第15條,規範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1. 本次修法將上傳醫療檢查影像及報告列為醫事機構應辦事項,其目的是為提供醫師更完整之診療參考資料,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如X光或電腦斷層,減少民眾接受過量醫療輻射的機會,並為民眾就醫及用藥安全把關,其出發並無目的外使用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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