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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Article 4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utures Trust Enterprises" and Article 5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d Futures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6-01-27  截止於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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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金管證期字第1140362678號

主  旨:預告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三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顏秘書。

(四)電話:(02)2774-7418。

(五)傳真:(02)8773-415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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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4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條文、「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條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Article 4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utures Trust Enterprises" and Article 5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d Futures Enterpris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6-04-27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應增設「預付獎金機制」或「生活補助金」,當揭弊者因揭弊而面臨失業或經濟困難時,應從基金中先行撥付部分款項,以及針對「系統性風險」或「新興金融詐騙」等尚未造成巨大金額損失但具重大潛在威脅的揭弊,設定「特別獎勵金」部分,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本會已訂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且建議事項與本次修正內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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