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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National Education Act"

發布於  2025-05-06  截止於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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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0856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教育法第61條。

三、「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實務需求及國民教育法第九章之施行,有儘速修正之必要,屬配合其他法規修正,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3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418,林秘書。

(四)傳真:(02)2396-741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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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5-06-03

綜整回應:

有關臺端於公共政策網路網路參與平臺於「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所提意見,本署回應如下:
一、本細則修正條文第5條主要係增訂原任職學校校長連任遴選或參加他校校長新任遴選,未獲遴聘時之後續遴選規範,針對臺端所提建議部分,將併同納入研議。
二、另依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本細則第6條第1項第4款係賦予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學校行政單位設置之彈性,以因應學校組織之變革,爰仍依現行條文之規定推動。
感謝您對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關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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