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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5 of "Regulations for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Subsidizing the Structural Safety Performance"

發布於  2019-03-18  截止於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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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314
台內營字第1080802214

主  旨:預告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4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909

() 傳真:02-8771942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事項予以補助。為免造成補助空窗期或影響民眾對於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重視及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補助之需求,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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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6月1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台內營字第1080808969號

內政部令: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5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5 of "Regulations for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Subsidizing the Structural Safety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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