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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3 under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rticle 134 and 135 under "Buildings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7-12-08 截止於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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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26
台內營字第1060815874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3條之3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97條。

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3條之3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877

() 傳真:(02)87712709

() 電子信箱:cpamail@cpami.gov.tw

五、本案係配合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主管法律用詞,作單純文字修正,依內政部主管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1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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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內政部 2018-01-08

民眾提問:

Jason先生您好:

    您於105年12月13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有關4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及汽車出入口適用建議1節,茲答復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有關4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及汽車出入口適用建議維持原公告內容理由如下:

(一)本案係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配合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主管法律用詞,作單純文字修正,先予敘明。所提嬰兒照護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為「兒童福利設施」屬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對象;「學校」為同條第第1項第5款之對象,爰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之限制對象。 (二)所提課後照顧中心(即安親班)非屬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第117條規範之對象,爰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相關法規皆不適用。 (三)所提捷運車站出入口、輕軌招呼站屬特種建築物,按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爰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之限制對象。另所提公共客運轉運站倘有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第117條第1項第8款規範之對象「汽車站房」之使用性質,自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規定辦理。

    綜上,台端所提嬰兒照護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課後照顧中心(即安親班)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及捷運車站出入口、輕軌招呼站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之意見,本署仍將維持原公告內容。以上答復,供您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18-01-08

綜整回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有關4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及汽車出入口適用建議1節,茲答復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有關4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及汽車出入口適用建議維持原公告內容理由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第135條修正草案有關4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及汽車出入口適用建議維持原公告內容理由如下:

(一)本案係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及配合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主管法律用詞,作單純文字修正,先予敘明。所提嬰兒照護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為「兒童福利設施」屬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範之對象;「學校」為同條第第1項第5款之對象,爰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之限制對象。 (二)所提課後照顧中心(即安親班)非屬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第117條規範之對象,爰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相關法規皆不適用。 (三)所提捷運車站出入口、輕軌招呼站屬特種建築物,按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爰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之限制對象。另所提公共客運轉運站倘有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章特定建築物第117條第1項第8款規範之對象「汽車站房」之使用性質,自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規定辦理。

    綜上,台端所提嬰兒照護機構(含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課後照顧中心(即安親班)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4條及捷運車站出入口、輕軌招呼站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5條之意見,本署仍將維持原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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