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Statute Governing the Retirement, Discharge with Severance Pay, and Bereavement Compensation of Faculty and Staff of Public School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發布於
2017-11-08
截止於
2018-01-08
討論(尚餘0 天)
8 留言
0
已關注
教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教人(四)字第 1060147854A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99 條。
三、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 三 ) 電話: (02)77365943 ,李小姐。
( 四 ) 傳真: (02)23976946 ,並請電話確認。
( 五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
Top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18-01-22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網友的參與,針對本草案預告期間之留言,簡要說明如下:
1.有關支領補償金等意見,考量教育人員年資補償金制度之設計,係85年實施退撫新制時,為順利推動該制度而建置,卻造成機關內部相同年資下具新舊制年資長短不同者權益不衡平之現象,基於制度合理調整並維護即將退休之教職員權益,爰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4條明定,該條例施行後1年後退休者將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另為維護校長及教師退休權益與學生受教權,本部規劃於本草案第20條第3項規定,校長及教師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8年6月30日(當學期結束最後1日)辦理退休。
2.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師再任海外臺灣學校職務得不受退撫條例第77條第3項停發月退休金之意見,考量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境外學校)辦學特殊性及延攬師資困難性,本部刻正研議將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再任境外臺校職務,於本草案排除適用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停發退休金之範圍。
至於其他相關意見,教育部將於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時併同考量,再次誠摯感謝各位網友提供的意見。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教育部公告:預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47854A號主 旨:預告訂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教育部。二、訂定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9條。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02)77365943,李小姐。(四)傳真:(02)23976946,並請電話確認。(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