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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Items of Recycle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for Their Usage in Construction" (former name: Recycling Renewable Resource Items and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發布於  2025-12-04  截止於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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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台內國字第1140814824號

主  旨: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三、「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38號

(三)聯絡人:洪幫工程司

(四)電話:049-2352911#225

(五)傳真:049-232419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有助於增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去化,規範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應依規定使用一定比率及由工程主辦(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調度去化刨除料,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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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5年5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 台內國字第1140817442號

內政部令: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Items of Recycle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for Their Usage in Construction"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2th, Ma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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