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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Items of Recycled Resources and Standards for Their Usage in Construction" (former name: Recycling Renewable Resource Items and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發布於  2025-12-04  截止於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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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台內國字第1140814824號

主  旨:預告修正「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3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三、「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38號

(三)聯絡人:洪幫工程司

(四)電話:049-2352911#225

(五)傳真:049-2324197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有助於增強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去化,規範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應依規定使用一定比率及由工程主辦(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調度去化刨除料,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部  長 劉世芳



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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