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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防部

國防部公告:預告「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for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Noise Control Compensation Funds by Military Airports"

發布於  2021-08-10  截止於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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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國資財物字第1100175323號

主  旨:預告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9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防部。

二、訂定依據:噪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7條。

三、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9條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財物資源處黃子珍編纂陳述意見:

(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

(二)電話:02-8509-9349

(三)傳真:02-8509-9351

(四)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國正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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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國防部已於110年8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國防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國規委會字第1100190112號

國防部令: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for Distribution and Use of Noise Control Compensation Funds by Military Airports"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21-09-23

綜整回應:

參考台端修正建議,將本款修正為「…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 
為使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居民瞭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工作及本辦法規定,第9條第3款所稱「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係指辦理噪音補助申請作業程序及補償新法宣導說明等活動。
依本辦法規定,噪音防制經費預算及需求計畫,須經軍用機場管理單位組成之航空噪音改善小組審查,依審定之計畫辦理噪音防制及補償措施(包含宣導活動)。故各項經費結報均依規定之審查程序辦理。
因「其他適當場所」,屬概括且需進一步認定及判斷之用語,為避免地方政府及航空噪音改善小組解釋與認知不同,增加航空噪音改善小組審查作業困擾,且本款主要考量設置居民健康維護設備或噪音防制宣導活動均係於基層辦理,以補助實際受噪音影響之基層,故仍維持現行條文。
所述向學生等宣導噪音防制甚具助益,考量各個公私立學校、圖書館及托育機構所處位置較為分散,而目前本款所訂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均可共邀週邊受噪音影響民眾(包括師生、家長與兒童等)參與,可便於結合各社區生活圈並回饋基層之意見,亦便於相關行政作業,故仍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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