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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List of Maximum Allowable Quantity of Veterinary Drugs That Can Be Brought into the Country by Inbound Passengers or Service Crew on Board of Transport for Use in Their Personal Pets"

發布於  2017-06-29  截止於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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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6626
農防字第1061471796

主  旨:預告訂定「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第二項。

三、「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21009

() 電話:02-23431440

() 傳真:02-23047055

()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林聰賢

 

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草案

種類

劑型及數量

備註

一、除第二點另有規定外,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入境人員)得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種類如下:

() 檢附獸醫師處方箋或其他證明文件之處方藥品。

() 非處方藥品,不得超過六種。

二、下列種類之動物用藥品,入境人員不得攜帶入境供自家寵物使用:

() 疫苗、血清、抗體、菌苗或其他生物藥品。

() 產食動物用藥品。

() 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氯黴素(Chloramphenicol

() 鄰-二氯苯(ortho-Dichlorbenzenz或同義名稱之1,2-DichlorbenzeneDCBODBo-Dichlorobenzene)。

() 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及羅力嘧唑(Ronidazole)。但專供觀賞動物疾病治療使用之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及羅力嘧唑(Ronidazole),不在此限。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或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使用方法、範圍或廢止許可證之藥品。

一、處方藥品之劑型及數量,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處方量,且不得超過三個月用量。

二、非處方藥品之劑型及數量,每種不得超過六瓶(盒、罐、條、支、包、袋);合計不得超過十八瓶(盒、罐、條、支、包、袋),且不得超過一百八十顆(錠、丸或粒)、一公斤或一公升。

一、處方藥品:指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品目及使用類別表」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之動物用藥品。

二、非處方藥品:指處方藥品以外之動物用藥品,例如「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之抗感染藥」、「外用液劑、外用散劑、條帶劑、噴霧劑之抗寄生蟲藥」及「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抗寄生蟲藥」。

三、產食動物:指為肉用、乳用、蛋用或其他提供人類食物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牛、羊、豬、鹿、雞、鴨、鵝、火雞、水產動物等)。

四、觀賞動物:指犬、貓或其他提供人類觀賞、玩賞或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寵物、觀賞魚)。

五、瓶(盒、罐、條、支、包、袋):指購買地原包裝使用之最小包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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