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預告「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6條之1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1 of "Regulations of Agro-Pesticides Application and Agro-Pesticides Residual Inspection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發布於
2026-03-12
截止於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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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六條之一。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 修正依據:農藥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a.gov.tw )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 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 聯絡人:陳技正
(四) 電話:(02)33432059
(五) 傳真:(02)23047355
(六) 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
部 長 陳駿季 出國
政務次長 胡忠一 代行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5年7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農防字第1151877512號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1 of "Regulations of Agro-Pesticides Application and Agro-Pesticides Residual Inspection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6-05-22
綜整回應:
一、民眾倘因鄰田無人機施藥導致藥劑飄散造成所種植農作物遭受藥劑污染或損害,可依「農作物農藥藥害診斷處理流程標準作業程序」向所轄縣市政府農政單位申請診斷,並邀集轄區試驗改良場及鄰田農民辦理會勘,若經初步診斷疑為施用農藥所引起,可採樣送農業藥物試驗所檢驗,經生物檢測及模擬測試結果綜合研判施用藥劑與受害作物因果關係。取得農業藥物試驗所診斷報告後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填具申請書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請鄰田無人機施藥紀錄。
二、依據「農藥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於申請核准登記農藥前,該農藥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並經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通過。經審查通過核准登記後,如藥劑登記使用於非水生生物,惟藥劑對水生生物具危害者,農藥業者應於標示危害防範措施加註勿使用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另施藥者應依農藥標示記載注意事項使用,並採行適當之鄰田污染防範措施或設備,以避免藥劑飄散至非目標區域(例如學校、住宅、農田)。為提供無人機施藥人員操作指引,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訂定施藥指引及操作規範供操作人員遵循。
三、有關建議研議無人機飛控系統直連自動回傳施藥紀錄與飛行軌跡以防止人為編造部分,考量不同無人機其遙控器設計均有所不同,且無人機控制器僅能進行作業路線規劃並設定施藥量,並無藥劑種類,故無法填報詳細施藥資料。此外,無人機飛控系統係負責無人機飛行姿態穩定、自主飛行與導航,其飛行軌跡係透過GPS與飛控系統紀錄,並儲存於製造商系統中,其系統無提供軌跡自動回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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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預告「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6條之1修正草案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農防字第1151875364號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農業部。二、修正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三、「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聯絡人:陳技正(四)電話:(02)33432059(五)傳真:(02)23047355(六)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部 長 陳駿季 出國政務次長 胡忠一 代行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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