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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1 and 1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lf-Determined Reduction Plan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for Administration of Self-Determined Reduction Plan)

發布於  2026-07-21  截止於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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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 環部氣字第1159107715號

主  旨:預告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第3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首次納管事業辦理查驗程序及減碳規劃需時較長,為避免原規定之申請期限影響其適用當年度優惠費率之權益,具儘速修法之急迫性。為利業者在明確規範下提出計畫並完備制度銜接,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三)聯絡人:林技正

(四)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11

(五)傳真:02-2322182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5年9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 環部氣字第1159110601號

環境部令: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條文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1 and 1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lf-Determined Reduction Plans"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6-08-03

綜整回應:

一、感謝各位網友對於氣候議題的重視與寶貴建議。本草案主要係針對首次列管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期限(第11條之1)以及完善防止重複取得補助與減量效益之計算機制(第17條)。其中,第11條之1係考量事業完成盤查查驗作業後所需之合理準備時間,且事業仍須確實執行核定計畫並通過查核達指定目標後始得適用優惠費率,並未放寬審查標準;至第17條部分,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以防止事業運用政府補助重複取得優惠。
二、​​本部已訂於115年8月5日召開公聽研商會,歡迎各界針對本修正草案提供相關意見與建議,並將參考各方建議評估調整條文內容或納入後續相關執行面辦理,謝謝各位網友對於自主減量政策的重視與關心,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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