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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Assessment of Urban Renewal Buildings with Insufficient Earthquake Resistance for Obvious Hazards to the Public Safety"

發布於  2021-07-08  截止於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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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0039號

主  旨:預告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8項。

三、「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908

(四)傳真:02-8771942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1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7485號

內政部令: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Buildings with Insufficient Seismic Capacity for Obvious Hazardous to the Public Safety with Urban Renewal"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1-09-09

綜整回應:

麻糬君您好:

您於110817日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就本部公告預告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意見,涉及未保存登記建物、鐵皮屋及違建屋等都要適用1事,茲答復如下:

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7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取得所有權人多數同意且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由政府代為拆遷。地方政府執行代為拆遷前,應先經過實施者「私調」、主管機關「公調」等2階段程序,始能訂定期限執行拆除。另本條例於110528日修正第57條及第65條規定,考量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因具拆除重建之急迫性及公益性,爰規定得免辦理拆除前之「公調、私調」程序,由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81條執行拆除,並提供容積獎勵獎助措施,以加速都市更新進程。本辦法係依本條例第65條第8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至所提「未保存登記建物、鐵皮屋及違建屋等都要適用本辦法」1事,有關簡化代為拆除協調程序部分,依上開本條例第57條規定,只要是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均有其適用,不以已登記之合法建築物為限。至於容積獎勵部分,依本條例第6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僅限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因此,臺端所提建物,若經主管機關認定屬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自得依上開規定簡化代為拆除協調程序。

感謝臺端對都市更新事務之關注及提供寶貴意見。祝您順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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