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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Approval Procedure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 Enterprises to Adopt Emergency Control Measures and Adjust Gaseous Fuel Usage During the Period of Air Quality Serious Deterioration"

發布於  2019-05-09  截止於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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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856
環署空字第1080031441

主  旨:預告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14條第4項。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14

() 電話:(02)2371-2121分機6105

() 傳真:(02)2311-318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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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9年6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環署空字第1090040703E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Approval Procedure of Electricity Generation Enterprises to Adopt Emergency Control Measures and Adjust Gaseous Fuel Usage During the Period of Air Quality Serious Deterior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19-07-15

綜整回應:

感謝您關心公共議題:

一、有關防範假消息部分:台電公司與經濟部已將相關能源等資訊揭露於其資訊公開網站,提供各界查詢,透過資訊公開方式,讓民眾能共同參與並監督執行計畫之落實,並針對不實消息進行澄清。網址如下: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List.aspx;https://www.moea.gov.tw/

二、「有嚴重惡化之虞」定義及是否應由相關部會訂定標準部分:依空污法第14條,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而相關警告發布時機、緊急防制措施之執行亦依其授權明訂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中,有嚴重惡化之虞之內容亦已於緊急防制辦法第2條載明。另,緊急防制辦法、電業核可辦法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

三、電力調度部分:1.有關電力調度部分係由經濟部與台電公司進行協調,所提建議已納入本辦法草案之公聽研商會議紀錄中,並提供經濟部與台電公司研議。2.本辦法係為因應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之對象,藉由透過電業執行燃煤機組降載發電,減少污染排放,並增加燃氣機組發電使用,填補電力缺口,以期減緩空品不良且維持供電穩定。

四、本署將依本辦法完成公告之內容,檢視「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其精神已納入本辦法時,將納入評估依法制程序辦理廢止。

五、本署後續檢討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相關建議將納入研析。

六、空污法第14條規定,當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電業配合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情況,而考量我國過去之氣候條件,鑑於每年10月至隔年4月底之秋冬季節為空氣品質不良季節,故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以每年10月至隔年4月底為原則,並非僅限縮為此段時間才可執行。

七、本辦法草案第3條規定執行計畫應包含「應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之時點及其後續改善作為或替代方案規劃」,係指當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除降低燃煤電廠發電,以減少其對於下風處之影響外,亦針對調度增加燃氣發電之電廠之所在地有空品惡化的情況下,應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之時機點,即電業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改以其他配套措施進行調度,故對於燃煤或燃氣電廠只要對下風處造成影響即採行因應措施之一致性原則。

八、本辦法草案第7條規定執行計畫之成果報告中,應包含減少燃煤發電地區之空氣品質改善成效、增加燃氣發電及其下風處地區之環境衝擊,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供民眾參閱執行期間與前後的空品變化與改善程度。

感謝您的建議,所提意見將納入通盤研析,作為草案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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