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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9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6條、第9條之1、第10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第1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2條、第4條、第6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ointmen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Compliance Matters for Public Companies", Article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Article 6, 9-1 and 10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ointment and Exercise of Powers by the Remuneration Committee of a Company Whose Stock is Listed on the Stock Exchange or Traded Over the Counter", Article 10 and 1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ocedure for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and Article 2, 4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rtification of Corporate Stock and Bond Issues by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19-03-29  截止於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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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8325
金管證發字第1080307935

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第十四條之四第五項、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及第三十五條。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 電話:(02)2774-7459

() 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六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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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8年9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015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2條、第4條、第6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4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rtification of Corporate Stock and Bond Issues by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01-15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在此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這個議題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的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事項「已屆開會時間,若有半數委員未出席,延後開會程序」乙節: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為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其是否延後開會程序允屬委員會運作議事規則之自治事項,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2.有關建議事項「因故無法開會,或委員依規依定迴避,致使議案無法通過,可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乙節:考量薪資報酬委員會所討論事項僅為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之薪資報酬,實務運作如係討論獨立董事整體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時,倘無涉及獨立董事個人事項,則毋須迴避,如係討論個別獨立董事薪酬涉有迴避時,則該個別獨立董事迴避即可;且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同辦法第8條第12項並規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基於現行實務運作尚無窒礙,為利薪資報酬委員會發揮職能,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3.有關建議事項「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之修訂列入職權」乙節: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之修訂,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第2項,係屬董事會職權。另前揭辦法第7條第1項亦明定,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已包括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4.有關建議事項「列席會議人員於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乙節:已參採納入修正。

5.有關建議事項「薪資報酬委員會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乙節: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於相關規章要求上市櫃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6.有關建議事項「配發給控制公司之薪資報酬,是否要列入規範」乙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應就其自身公司之董監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提交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範圍尚不包括控制公司之經理人,爰建議暫不予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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