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Mutual Aid Style Educare Services in Workplaces"
發布於
2024-06-04
截止於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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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0條第5項。
三、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2樓。
(三) 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486,佘視察。
(四) 傳真:(02)2351-232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鄭英耀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8-28
綜整回應:
查本辦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應檢附文件為「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9 條業明定幼兒園負責人之消極資格,未禁止外國人擔任負責人。又考量外國人擔任幼兒園負責人時喪失居留權,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及後續營運管理風險,爰要求其應具有永久居留資格。另依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來函說明,我國已與部分國家簽署國際經濟貿易協定,並承諾彼此相互提供國民待遇之保障,如限制該國家公民須具永久居留資格,將有牴觸協定之情形,爰增列但書,明定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是以,審酌各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資格之衡平性,不宜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另定規範,爰未納入本辦法研修,將持續蒐集意見錄案研議,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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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0880A號主 旨:預告修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5項。三、「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2樓。(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486,佘視察。(四)傳真:(02)2351-2329(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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