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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Mutual Aid Style Educare Services in Workplaces"

發布於  2024-06-04  截止於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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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088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5項。

三、「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2樓。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486,佘視察。

(四)傳真:(02)2351-232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8-28

綜整回應:

  • 查本辦法第10條第3款規定應檢附文件為「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29條第1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 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業明定幼兒園負責人之消極資格,未禁止外國人擔任負責人。又考量外國人擔任幼兒園負責人時喪失居留權,可能衍生之法律責任及後續營運管理風險,爰要求其應具有永久居留資格。另依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來函說明,我國已與部分國家簽署國際經濟貿易協定,並承諾彼此相互提供國民待遇之保障,如限制該國家公民須具永久居留資格,將有牴觸協定之情形,爰增列但書,明定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是以,審酌各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資格之衡平性,不宜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另定規範,爰未納入本辦法研修,將持續蒐集意見錄案研議,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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