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of Olive Fruit (Olea Europea) Extract Containing Hydroxytyrosol"
發布於
2018-09-25
截止於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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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302009 號
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18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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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3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0278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of Olive (Olea Europea) Pomace Extract Containing Hydroxytyrosol"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7th, March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7-25
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3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300278號公告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即日生效。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12-11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9月25日至11月2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供食品原料使用時,所應符合之規定
油橄欖的學名
該植物之學名是否只限於Olea Europea? Canarium album Raeuschel , Canarium pimela Engler 包含嗎?
本草案所規範之油橄欖學名為Olea europaea 。
羥基酪醇的含量
另外,如果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其羥基酪醇含量未達百分之15-40者,可否當成一般食品風味原料?
本草案未來如經正式公告,供食品原料使用之「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應符合該公告規定內容,包含製造方式、羥基酪醇之含量及每日使用量。產品可否供為食品原料使用,仍須視實際原料來源、使用部位、詳細加工製程、產品規格、使用目的或用途及用量等資料進行整體判定,民眾或業者如有相關疑義,可檢具上述資料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或透過該署為民服務信箱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
每日使用量
每日使用量單位定義尚未明確規定(20mg)無任何單位,是每公克或每毫升等),這部分可能需再叫細部討論
本草案之每日使用量係以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之「羥基酪醇 (Hydroxytyrosol)」含量計算,其每人每日之使用量以羥基酪醇計為20毫克以下。舉例來說,欲供為食品使用之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A之羥基酪醇含量為40%,則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A之每日使用量最多為50毫克(所含羥基酪醇計為20毫克)。
草案的警語標示
橄欖油也有含羥基酪醇,是否也要加警語?
警語是否一定要一字不差?或是同樣意思就可以?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為「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而非橄欖油。本草案未來如經正式公告,使用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如欲以等同意義字樣標示警語,建請先與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洽詢,以確認相關警語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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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009號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18(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食品原料油橄欖果實渣萃取物(含羥基酪醇)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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