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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及預告廢止本會102年12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令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mandatory establishment of an audit committee stipulated in Article 14-4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and for the abolition of the decree documented as Chin-Kuan-Cheng-Fa-Tzu No. 10200531121

發布於  2018-10-26  截止於  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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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1023
金管證發字第10703385921

主  旨:預告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及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五三一一二一號令。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

三、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考量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須召開股東會以修訂公司章程,為利外界儘速瞭解本案適用情形,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 電話:(02)27747245

() 傳真:(02)87734165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規定草案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未屆滿之公司,前點適用時程規定如下: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底前設置完成。

() 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董事、監察人任期於一百零九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五三一一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1231
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本令發布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未屆滿之公司,前點適用時程規定如下:

() 應自本令發布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與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一百零三年屆滿,得自一百零三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應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一百零六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二○○○四五九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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