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Fire Services Act"
發布於 2019-07-03 截止於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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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台內消字第10808200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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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46條。 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 電話:02-81959227 (四) 傳真:02-8911426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旨揭條文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方式、檢修基準授權、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等事項,均已明定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為免重複規範,爰予刪除。又本次修正內容尚屬單純,為縮短法制作業程序,按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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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8年10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