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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Involving the Sale or Importation of Overseas Objects Which Shall Be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發布於  2021-06-03  截止於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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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農防字第1101481738號

主  旨:預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

三、「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本次修正草案因應電子商務營運模式實際需求,為儘速落實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業者等各義務人應負擔之責任義務,以符合平等原則,有縮短本公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047055。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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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委會已於110年7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委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農防字第1101482141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自即日生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Involving the Sale or Importation of Overseas Objects Which Shall Be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amended regulations take into force from 23rd, July 2021)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1-06-28

綜整回應:

有關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修正「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以下稱本措施)草案】提出2項修正意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稱本局)回復意見如下:

一、本措施修正規定第4點部分:

(一)本局參採意見:查訂購者於網路購物商業模式,其訂購下單方式多種,並未實施實名制,故同意採納業者所提部分意見,後續將針對資料蒐集部分酌作修正。

二、本措施修正規定第5點第2項後段部分:

(一)本局不參採及回復意見如下:

1.因非洲豬瘟自中國大陸於107年8月3日爆發首例疫情以來,全球疫情仍未趨緩且持續擴散,截至目前為止,亞洲地區已有14個國家發生非洲豬瘟疫情,顯見非洲豬瘟疫情仍十分嚴峻,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屬我國重要政策。

2.為落實各項防檢疫措施,本局透過網路(臉書、line@、YouTube)、廣播電臺、電視等多元管道,對民眾宣導相關非洲豬瘟之防疫知識,社會大眾已深化防範非洲豬瘟之防疫意識,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應能知悉來自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非洲豬瘟非疫區國家(地區)之豬肉或豬肉製品廣告。

3.再者,前述業者對防止平臺上禁止以電子方式銷售而刊登之彩券、煙火炮竹、藥品等商品,已有相關之技術可管理,則對來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地區)之豬肉及豬肉製品亦可有相同之技術管理,另社會多有熱心民眾主動向前述業者舉報平臺上有刊登違規商品情形,亦可為另一通知前述業者知悉前述違規行情之方式,而不待主管機關通知即可進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網頁等作為。

4.爰此,基於維護我國為非洲豬瘟之非疫區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仍維持原修正條文,保留前述業者於知悉平臺上有刊登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地區)之豬肉及豬肉製品,進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網頁等作為,以善盡共同保護養豬產業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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