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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廢止「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三代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Third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 RF Equipment Type Approv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hird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s Repeater RF Equipment Type Approv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Third Generation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 Femtocell Access Point Radio Frequency Equipment"

發布於 2018-06-22 截止於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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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619
通傳基礎字第10763012672

主  旨:預告廢止「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廢止依據:電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三、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鑒於旨揭三份規範已整併為本會107328日以通傳基礎字第10763005910號公告預告訂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草案,且預告期間(60日)並無外界意見,為加速該技術規範之適用,本公告預告期間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事務處。

() 地址:10054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16號。

() 電話:(02)3343-8243

() 傳真:(02)2343-3636

() 電子郵件:chiachin0714@ncc.gov.tw

主任委員 詹婷怡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1. 本規範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測試單位:

() 受本會認可或經本會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

()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之驗證機構測試實驗室。

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IMT-2000WCDMA FDDcdma2000 FDD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

4. 申請審驗步驟:

4.1  申請人應先將送審設備送請測試實驗室辦理樣品測試,並取得設備測試報告,測試報告須經測試實驗室相關人員簽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及第5點所要求之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 送審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

() 測試接續圖及說明。

() 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

() 適用標準與測試項目。

() 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 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4.2  申請人應備妥第6點所定之證件、資料,向本會或經本會認可並委託之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4.3  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5. 送審設備基本測試項目及技術規範:

5.1  IMT-2000基地臺射頻設備:

() WCDMA FDD基地臺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二。

() cdma2000 FDD基地臺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三。

5.2  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IMT-2000最新之技術標準,如附件二、附件三未列出該設備之基本測試項目或經測試後結果不符本技術規範時,得檢具IMT-2000所訂定之相關標準技術規範併同第4.1點之測試報告送請驗證機關(構)評估是否接受。

5.3  測試實驗室均無法依據本規範提供電信管制器材測試服務時,申請人得提出他國政府立案量測機構符合規定之中文或英文測試報告,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及認證。

6. 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如下:

6.1  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如附件四。

6.2  申請人相關證件: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6.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 設備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正本審驗後須退還者,應另檢附影本一份。

() 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 設備型錄及4×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各一份(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

() 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一份。

() 光碟片四份(包含6.3()-()電子檔),光碟片檢附說明如附件五。

7. 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應依本會訂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應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收取。申請人於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驗證機關(構)開具繳費通知單後,向本會繳納費用。該項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8. 型式認證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之射頻設備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如附件六。

 註:本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審驗,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9. 有關本規範所定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定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或其他管理事項,應依「電信管制器材審驗及認證辦法」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

10.1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     驗證機關(構)於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或同一型號之設備供檢查。

10.3     經審驗合格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4     審驗合格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設備之外觀(如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並經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10.5     審驗合格之設備其製造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電信相關法規之規定。

10.6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

10.7     測試報告內容中之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得以測試接續相關國際規範代之。

11.   實施日期:

         本規範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請參見PDF

 

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1. 本規範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測試單位:

() 受本會認可或經本會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

()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之驗證機構測試實驗室。

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IMT-2000WCDMA FDDcdma2000 FDD增波器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

4. 申請審驗步驟:

4.1  申請人應先將送審設備送請測試實驗室辦理樣品測試,並取得設備測試報告,測試報告須經測試實驗室相關人員簽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及第5點所要求之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 送審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

() 測試接續圖及說明。

() 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

() 測試儀器校正有效日期。

() 適用標準與測試項目。

() 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 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4.2  申請人應備妥第6點所定之證件、資料,向本會或經本會認可並委託之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4.3  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5. 送審設備基本測試項目及技術規範:

5.1  IMT-2000增波器射頻設備:

() WCDMA FDD增波器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二。

() cdma2000 FDD增波器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三。

5.2  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IMT-2000最新之技術標準,如附件二、附件三未列出該設備之基本測試項目或經測試後結果不符本技術規範時,得檢具IMT-2000所訂定之相關標準技術規範併同第4.1點之測試報告送請驗證機關(構)評估是否接受。

5.3  測試實驗室均無法依據本規範提供電信管制器材測試服務時,申請人得提出他國政府立案量測機構符合規定之中文或英文測試報告,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及認證。

6. 申請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如下:

6.1  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如附件四。

6.2  申請人相關證件: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6.3  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 設備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正本審驗後須退還者,應另檢附影本一份。

() 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 設備型錄及4×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各一份(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

() 電路方塊圖(BLOCK DIAGRAM)一份。

() 光碟片四份(包含6.3()-()電子檔),光碟片檢附說明如附件五。

7. 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應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收取。申請人於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驗證機關(構)開具繳費通知單後,向本會秘書室庶務科繳納費用。該項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8. 型式認證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之射頻設備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如附件六。

 註:本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審驗,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9. 有關本規範所定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定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或其他管理事項,應依「電信管制器材審驗及認證辦法」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

10.1     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     驗證機關(構)於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或同一型號之設備供檢查。

10.3     經審驗合格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4     審驗合格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設備之外觀(如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並經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10.5     審驗合格之設備其製造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電信相關法規之規定。

10.6     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會。

11.   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請參見PDF

 

第三代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IMT-2000WCDMA FDD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

2. 技術標準

2.1  本規範係參考歐盟ETSI EN 301908-3、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3GPP TS25.104TS25.141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959CNS13438CNS14336及其他國際技術標準訂定。

2.2  為考量我國第三代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射頻設備與國際技術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所定之測試項目、合格標準及測試方法,本會將遵循技術標準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3. 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行動通信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一。

4. 測試規定

4.1  測試項目1之測試頻道應於最高、最低各選一個頻道量測。

4.2  測試程序應依3GPP TS25.141之相關規定辦理,測試項目2345678之測試頻道至少應於低、中、高頻段中各選一個頻道量測。

4.3  測試項目9之測試頻道應於中間頻道量測。

5. 型式認證審驗說明:

      本型式認證證明僅對測試項目辦理審驗,不作設備整體功能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另符合本技術規範型式認證合格之設備,仍須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始得設置使用。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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