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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8-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發布於  2026-04-21  截止於  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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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816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案旨在適度放寬對純網路銀行之股權結構及專業董事相關規範,屬授予受監理對象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之事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姚稽核

(四)電話:02-89689765

(五)傳真:02-89691357

(六)電子郵件:yjyao@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6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758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8-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6-06-30

綜整回應:

經通盤審視現行商業銀行之整體監理機制,維持原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純網路銀行性質仍為商業銀行,適用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之監理規範。現行商業銀行監理體系已涵蓋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董事資格條件及認可、客戶資料保密、存款人權益保障、利害關係人授信與交易規範、公司治理及退場機制等。本會亦持續關注國際監理趨勢及金融發展議題,以確保我國金融活動安全及秩序,強化我國金融體系之效能。
二、純網路銀行除適用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之監理規範外,鑒於其提供服務之通路不同,「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明定其申請設立時應一併遵循事項,其中有關金融業股東持股比例及專業董事人數之要求,係考量純網路銀行設立初期,須藉由金融業股東導入符合金融監理規範之管理架構,爰採開業三年作為過渡期間並予以適度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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