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8-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發布於
2026-04-21
截止於
2026-05-21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十八條之一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 本案旨在適度放寬對純網路銀行之股權結構及專業董事相關規範,屬授予受監理對象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之事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 聯絡人:姚稽核
(四) 電話:02-89689765
(五) 傳真:02-89691357
(六) 電子郵件:yjyao@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6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7581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8-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2026-06-30
綜整回應:
經通盤審視現行商業銀行之整體監理機制,維持原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純網路銀行性質仍為商業銀行,適用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之監理規範。現行商業銀行監理體系已涵蓋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董事資格條件及認可、客戶資料保密、存款人權益保障、利害關係人授信與交易規範、公司治理及退場機制等。本會亦持續關注國際監理趨勢及金融發展議題,以確保我國金融活動安全及秩序,強化我國金融體系之效能。 二、純網路銀行除適用與一般商業銀行相同之監理規範外,鑒於其提供服務之通路不同,「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明定其申請設立時應一併遵循事項,其中有關金融業股東持股比例及專業董事人數之要求,係考量純網路銀行設立初期,須藉由金融業股東導入符合金融監理規範之管理架構,爰採開業三年作為過渡期間並予以適度放寬。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8161號主 旨:預告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四、本案旨在適度放寬對純網路銀行之股權結構及專業董事相關規範,屬授予受監理對象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之事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三)聯絡人:姚稽核(四)電話:02-89689765(五)傳真:02-89691357(六)電子郵件:yjyao@banking.gov.tw主任委員 彭金隆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