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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1條、第2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2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Drug Abuse Urine Testing Laboratories Established by Government Agencies"

發布於  2021-02-20  截止於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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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衛授食字第1101100486號

主  旨:預告修正「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三、「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8000轉7121。

(四) 傳真:(02)27877178。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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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6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10110452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1條、第21條條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 and 21 of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Drug Abuse Urine Testing Laboratories Established by Government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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