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Technical Personnel of Waste Clearance and Disposal"
發布於 2022-05-10
截止於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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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第6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44條。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為加速健全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定,儘速提供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及各相關部會就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擬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轉2653
(四) 傳真:(02)2370-7814
(五) 電子郵件:chho@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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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2-06-22
綜整回應:
一、考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防火管理人的部分業務,其屬性與廢棄物管理具有同質性,在實務運作管理上具有上下游關聯性,也就是有良好的工安及防火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工安與消防意外所衍生的空氣污染問題,因此擬修正本管理辦法使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可兼任職安衛及防火管理人等 2 類人員,讓事業單位可以更有彈性配置所需人力。
二、現行職安衛及消防法規對於職安衛及防火管理人員,也有可兼任的規定 ( 例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事業,未禁止職安衛管理人員應專職 ) ,本次修法僅限該 2 類人員,並非全面開放所有法規的專責人員均可兼任,相關專責人員仍必須接受專業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後才具有擔任職務的資格。
三、本案目前屬草案預告階段,本署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通盤檢討修正草案內容,感謝您提供之寶貴意見,您的意見本署也會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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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環署循字第1111056733號主 旨: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4條。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為加速健全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規定,儘速提供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及各相關部會就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從事業務範疇得有一致性認定標準,擬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轉2653(四)傳真:(02)2370-7814(五)電子郵件:chho@epa.gov.tw署 長 張子敬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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