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Degree Conferral Law"
發布於 2018-12-21 截止於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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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教高(二)字第1070215002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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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教育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901。
(四) 傳真:02-2397694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廢止理由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大學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 三 條 (刪除)
第 四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第 五 條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第五條之一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 六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第 七 條 (刪除)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之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名冊,應載明授予對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稱及本法第十四條所依據之條件及具體說明。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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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08年3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