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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Business Solicitation, Policy Underwriting and Claim Adjusting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3-05-24  截止於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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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金管保壽字第11204918562號

主  旨: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考量本次修正草案係為避免增加民眾投保後被保險業及保經代業者重複電訪之困擾,精進保險業者之行政作業效能,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並可簡化保險業作業流程,宜早日施行,爰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電話:02-89680763

(四)傳真:02-89691300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2年7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金管保壽字第112014082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8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 and 1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Business Solicitation, Policy Underwriting and Claim Adjusting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taking into force from 1st, October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3-07-07

有關民眾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意見之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提供之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整回應如下:
有關民眾所提「本草案看不出來即便保經代的電訪含括保險公司核保後的電訪內容時,保險公司可排除核保後電訪的規定,建議也直接納入修正」之建議一節:
  1. 考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所規範之「承保前電訪」或保經代公司依法辦理之電訪作業,主要係公司電訪人員就業務員招攬時應對客戶說明之保單權益重要事項及投保後所面臨相關風險等事項,對受訪客戶進行說明及關懷提問。
  2. 又「核保後電訪」係保險公司核保人員基於公司核保政策、核保危險選擇、個別保單承保條件等考量,經評估後認有必要,方會就個案保件之保戶電訪確認相關待釐清事項,並非就所有保件全面電訪。
  3. 據上,上揭二類電訪之目的性有別,應尚不會有重複就相同事項做電訪之情形,爰尚不宜參採民眾所提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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